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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及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点击量:   时间:2021-10-13 10:30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会员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的指导。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执行,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合规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监测,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自律委员会。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员单位经向自律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自律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即可成为自律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共享行业自律信息;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合规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成员参加会议,指定一名联络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系人,报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委员报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委员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涉及自律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召开由相关会员参加的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内容:

(一)审査和批准自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查和批准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通过自律业务公约及实施细则并报协会理事会审定;

(五)交流、探讨有关自律管理方面的问题、做法;

(六)审议、通过对违约、违规会员的处理决议,并报协会理事会同意;

(七)审核、批准新成员加入自律委员会;

(八)审査和批准需由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单位所派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所派人员委派全权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全体成员。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公约、决议由协会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可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但被邀请的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除决议另有注明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必要时可增减副主任。主任委员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产生,理事会审定和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牵头做好自律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自律委员会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组织研究、确定自律委员会会议的待议事;

(三)主持召开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名单;

(五)自律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银行服务部。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会议决议事项;

(三)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自律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自律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理事会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