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律及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点击量:   时间:2015-06-15 1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银行业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产品与服务透明度,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并以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内履行自律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推进行业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加强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专业信息和指导意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并了解行业基本情况,提升消费者安全使用银行金融产品信心; 

(三)研究探索各会员单位公众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将公众教育内容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中,形成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品牌和社会评价的新亮点;

(四)关注涉及银行业的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五)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充分履行和兑现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金融产品信息; 

(六)针对银行业危害消费者行为,对责任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七)推动会员单位开展金融消费者服务满意度调查。

(八)完成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章  组织机构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专业委员会,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一名委员组成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如因工作变动需作调整,由原会员单位重新推荐一位委员接替,并同时向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报备。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自动成为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相关会员单位应设一名联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人, 必要时可增减副主任。其中主任由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提名,理事会审定和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  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主任单位候选名单;

(五)履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通过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委员会可吸收关注消费者保护工作,并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专家和学者成为委员会专家委员。

第十  专家委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委员会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参加委员会相关重要活动。

第十  会员单位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员单位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单位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会员单位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指定副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会员单位委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单位、会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