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宗旨是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会员银行中间业务收费行为,提高中间业务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共同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联合自律。
第二章 专委会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本专委会设置一个主任单位,两个副主任单位。其余会员单位为专委会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专委会委员由各单位中间业务工作分管领导组成。
第七条 专委会设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由主任及副主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办公室成员报送给专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及副主任单位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共同选举产生。
第三章 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职责:
(一)依据中间业务的政策、法规,组织修订并贯彻落实中间业务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单位共同遵守公约,执行规范,以提高行业中间业务整体水平。
(二)依法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争取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发展中间业务的政策支持。
(三)建立银行服务收费检查通报制度,对中间业务进行评估和监督,组织开展对银行业服务收费相关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检查情况和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中间业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
(五)建立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收集、整理和发布中间业务相关信息,做好银行热点问题应对处置工作。
(六)组织中间业务培训、中间业务发展课题研究及区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推动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中间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七)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相关业务违约违规行为的投诉,通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约束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组织并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九)领导部署各成员单位开展专委会各项工作。
(十) 主任单位带领副主任单位共同修订专委会工作相关制度,积极完善西藏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十一)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十二)完成监管机构、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条 协会的成员单位应共同参加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协会的成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相关部门成为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议及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中间业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行业中间业务的各项共识、公约和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成员单位。
(三)审议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成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主任单位可以根据成员单位提案组织并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经专委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惩戒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工作规则的成员单位,专委会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处理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根据违规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酌情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