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指导下,在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宗旨是为不断推进西藏银行业安保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银行业安保机构交流合作,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专委会开展各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积极作为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专委会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本专委会设置一个主任单位,两个副主任单位。其余会员单位为专委会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专委会委员由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分管领导组成。
第七条 专委会设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由主任及副主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办公室成员报送给专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及副主任单位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共同选举产生。
第三章 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推动贯彻落实安保工作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
(二)依法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争取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发展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支持。
(三)研究探索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对安全保卫工作新领域、新业务的了解和探索,促进安保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四)与相关监管机构积极沟通协调,共同维护银行押运工作平稳运行。
(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安全保卫工作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六)组织研究区内外银行业安全保卫体制和经验,促进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国内交流与学习。
(七)协助执法机构做好反欺诈监测管理工作,建立银行同业防范外部欺诈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八)组织并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九)领导部署各成员单位开展专委会各项工作。
(十)主任单位带领副主任单位共同修订专委会工作相关制度,积极完善西藏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委会工作机制。
(十一)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十二)完成监管机构、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条 认真配合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共同完成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主任单位提出安保工作相关会议议案。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支持配合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研讨修订专委会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成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主任单位可以根据成员单位提案组织并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经专委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惩戒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工作规则的成员单位,经专委会调查情况属实的,由主任单位提出共同惩戒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根据违规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酌情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