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点击量:   时间:2024-06-04 10: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指导下,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宗旨是为不断推进西藏银行业安保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银行业安保机构交流合作,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专委会开展各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积极作为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专委会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本专委会设置一个主任单位,两个副主任单位。其余会员单位为专委会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专委会委员由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分管领导组成。

第七条 专委会设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由主任及副主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办公室成员报送给专委会办公室。

 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及副主任单位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共同选举产生。

第三章 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职责

  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职责

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推动贯彻落实安保工作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

依法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争取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发展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支持。

研究探索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对安全保卫工作新领域、新业务的了解和探索,促进安保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与相关监管机构积极沟通协调,共同维护银行押运工作平稳运行

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安全保卫工作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组织研究区内外银行业安全保卫体制和经验,促进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国交流与学习

协助执法机构做好反欺诈监测管理工作,建立银行同业防范外部欺诈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组织并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领导部署各成员单位开展专委会各项工作。

主任单位带领副主任单位共同修订专委会工作相关制度,积极完善西藏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委会工作机制。

十一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十二完成监管机构、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条 认真配合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共同完成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主任单位提出安保工作相关会议议案。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会议决议。

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支持配合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会议

第十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研讨修订专委会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成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主任单位可以根据成员单位提案组织并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经专委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惩戒

十七 对于违反本工作规则的成员单位,专委会调查情况属实的由主任单位提出共同惩戒意见建议。

十八 违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根据违规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酌情议定。

第七章 附则

十九 本规则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